(2016)黔0502执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尹某1等人与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1,尹某2,尹某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1373-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1,女,201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申请执行人:尹某2,男,201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上述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尹某3,系尹某1、尹某2之父。申请执行人:尹某3,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云帆,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双井路1号。法定代表人:阮胜,系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尹某1等人申请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申17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