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与袁州区城北新东方酒店、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袁州区城北新东方酒店,万军,黄佐才,袁冰峰,卢韦,王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87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36217X。负责人:王霄。被告袁州区城北新东方酒店,注册号:360902600203112,经营场所:袁州区都市春天**号楼。经营者:万军。被告万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黄佐才,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袁冰峰,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卢韦,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王晗,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与被告袁州区城北新东方酒店、万军、黄佐才、袁冰峰、卢韦、王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