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母镜明、和香妹与谢拉洛周、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镜明,和香妹,谢拉洛周,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3民初11号原告:母镜明,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红原县。原告:和香妹,女,傈僳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红原县。被告:谢拉洛周,男,藏族,1985年6月1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牧民,现羁押于红原县看守所。被告: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立,系被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系被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母镜明、和香妹与被告谢拉洛周、四川鸿森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指 南 甲审判员 刘 芸审判员 尕让卓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郎拉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