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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进垒与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垒,李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92号原告:王进垒,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周,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钰,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王进垒与被告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进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钰返还原告借款246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3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借用250000元,当时约定仅借用一星期。双方协商后,原告与当天将25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中,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未能如期返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返还部分款项后于2016年8月4日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246700元的借条。被告出具借条后未再还款,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李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王进垒与李钰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3日,王进垒于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李钰借款250000元。后李钰返还王进垒部分借款。经双方于2016年8月4日结算,李钰尚有借款246700元未还,李钰重新向王进垒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李钰未再还款,王进垒于2017年1月5日诉至本院,形成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借条、个人账户对账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李钰向原告王进垒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李钰至原告王进垒起诉之日仍未返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王进垒主张被告李钰还款2467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王进垒起诉后,李钰仍未还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王进垒主张李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钰返还��告王进垒借款246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5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1元,公告费600元,由李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翰哲人民陪审员  杨永申人民陪审员  尚宇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