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玉溪市珊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峨山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溪市珊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峨山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845号原告:玉溪市珊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506626286。法定代表人:魏忠华。委托代理人:刘鸣镝,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峨山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大龙潭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2178130028。法定代表人:张俊。原告玉溪市珊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峨山铜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鸣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溪市珊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301679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云F×××××号车变现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0月28日将因肇事损坏的云F×××××号路虎车送到原告处修理,经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修理费301679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至今未付。云F×××××号路虎车修复后,因被告未支付修理费,该车一直留置在原告处,原告有权对该车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峨山铜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云F×××××号路虎车修复后应当支付原告的修理费301679元至今未付和该车一直留置于原告处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原告减免被告修理费101679元,剩余的200000元修理费用云F×××××号路虎车抵偿的协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结算清单。证明:云F×××××号路虎车送到原告处修理时需要修理的项目和修复时使用的各种修理材料的名称、单价等。该车修复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零件费271379元、工时费30300元,合计301679元。四、云F×××××号车的车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是云F×××××号车的所有权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301679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20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的修理费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对云F×××××号车享有留置权且要求对该车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峨山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溪市珊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费200000元;二、如被告峨山铜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云F×××××号路虎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负有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计291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珏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