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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谭玉君与被告韩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君,韩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322民初74号原告:谭玉君,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同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瑞,女,1987年8月3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告:韩卫英,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原告谭玉君与被告韩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卫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玉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16日,被告韩卫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书写了借条,约定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韩卫英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6日,被告韩卫英以干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书写了借条,约定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还款期限到后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由原告出具的借条和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谭玉君与被告韩卫英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有相关借条予以证实,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谭玉君要求被告韩卫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卫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抗辩的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因缺席产生的不利后果,也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卫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玉君偿还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被告韩卫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黎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