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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献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献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24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献科,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辩护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献科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豫010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献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王献科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1.8万元。被告人王献科不服,以原判认定其诈骗数额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锋、胡荣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献科及其辩护人张哲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 磊审判员 董正方审判员 徐 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