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曾荣光非法持有枪支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16刑申5号曾荣光:你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对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4)河龙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复查后,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河龙法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你的申诉。你不服上述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不合法证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主要提出以下申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无配枪、用枪资格,而故意非法持有枪支。结合本案事实分析,你持有的枪支是几十年前的旧鸟铳,根本不具有枪支的功能,你不知道鸟铳属于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私自收藏的枪支,你不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本案的关键证据《枪弹检验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四项鉴定程序的规定,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要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人员分别进行。而本案的《枪弹检验鉴定报告》存在如下错误:1、对送检的枪支没有封存,不排除他人故意陷害的可能;2、没有鉴定单位加盖的公章,存在虚假的可能性;3、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枪弹检验鉴定报告》只有鉴定人没有复核人。据此,《枪弹检验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原审法院采信不合法性的证据错误。综上,你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你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资格,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具备枪支性能的自制火药长枪二支,你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针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作出评析如下:一、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问题。你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资格,仍持有具备枪支性能的火药长枪,依法你已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故意。据此你的第一个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二、对于你提出的《枪弹检验鉴定报告》合法性问题。首先,对于你提出的证据保全问题。经查,201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你家中搜查涉案的二支枪支后,即日作出龙公(治)证保决字[2013]079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并附有《保全证据清单》,对该二支枪支进行了保全,你及曾国兰在上述《证据保全决定书》上进行了签名确认。其次,对于你提出的鉴定人员鉴定资质及鉴定程序问题。你曾在本案原审审理时向原审法院提出本案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及鉴定程序未经过鉴定、复核程序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程序发函要求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补充,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要求作出《枪弹检验鉴定报告》的河源市公安局进行说明补充。河源市公安局遂作出《关于[河公(司)鉴(痕)字(2013)36号]鉴定文书有关情况说明》。上述《说明》中对你提出的疑点进行了答复,该鉴定意见作出经过了鉴定、复核程序,并附上了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证明,原审法院组织了你对该《说明》进行了质证。综上,《枪弹检验鉴定报告》经过鉴定、复核程序,鉴定程序合法,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作出,有鉴定人员及复核人员签名,并有鉴定机构盖章确认,原审采信《枪弹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综上,你申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