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高申请朱家峰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高,朱家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322民督1号申请人:朱高,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申请人:朱家峰,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人朱高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高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为去新加坡务工,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作为中介费;被申请人又让申请人替其偿还欠款16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还清。2017年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再次承诺于2017年5月1日还清。为此,要求被申请人朱家峰给付申请人朱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家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高借款本金26000元。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朱家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