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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贤权与刘岩、唐继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贤权,刘岩,唐继乔,刘绍君,宣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206号原告:万贤权,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告:刘岩,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被告:唐继乔,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刘绍君,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宣兴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贤权诉被告刘岩、唐继乔、刘绍君、宣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2元减半87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勤胜审 判 员  李启明人民陪审员  蔡初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