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田东萍与王路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东萍,王路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东萍,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路遥,女,1993年4月6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上诉人田东萍因与被上诉人王路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田东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系宝鸡市金台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诉讼方便及方便双方当事人,本案应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行为关系,应按侵权行为纠纷案件确定本案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地在渭滨区,被告住所地在金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选择向渭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宏审判员 李红宝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