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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义与朱全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朱全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884号原告张义,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告朱全臣,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与被告朱全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义承担。审判员  刘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