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义与朱全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朱全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884号原告张义,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告朱全臣,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与被告朱全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义承担。审判员 刘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