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双英、唐善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英,唐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刘双英,女。被执行人:唐善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双英与被执行人唐善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双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