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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金娃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金娃,刘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74号申请人:梅金娃,男,1969年5月9日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系梅金娃之儿媳)。被申请人:刘军飞,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梅金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军飞驾驶的小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梅金娃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梅金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军飞驾驶的陕EAK7**号小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梅金娃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助理审判员  李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娟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