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谢承希、胥雅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谢承希,胥雅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749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38号。负责人:谢创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慧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莫其宇,该行员工。被告:谢承希,男。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胥雅曦,女,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谢承希、胥雅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0.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558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许 玲人民陪审员 林 科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冼金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