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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绍乾与卢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乾,卢均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693-2号原告:卢绍乾,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卢均光,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卢绍乾诉被告卢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绍乾以被告卢均光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绍乾撤回起诉。本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37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共计人民币765元,由原告卢绍乾负担。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湘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