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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9民初562号原告:张某1,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岐杰,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张某2,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生,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张某2为共同诉讼原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继承张万山、牛淑英遗产包括坐落于玉田县鸦鸿桥镇原鸦鸿桥染厂公房宅院一处(价值50000元)、牛淑英名下农业银行现金20000元和牛淑英名下鸦鸿桥农村信用社现金40000元的1/3份额;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张万山与牛淑英系夫妻关系,张万山于2008年去世,牛淑英于2016年6月份去世,其继承人有原被告三人。现遗留有包括座落于玉田县鸦鸿桥镇原鸦鸿桥染厂公房(已经张万山私人购买系个人产权)宅院一处,牛淑英名下农业银行现金20000元和牛淑英名下鸦鸿桥农村信用社的现金40000元等遗产,上述财产现均有被告张某3持有,原被告一直未能就上述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故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1、张某2自愿撤回要求继承张万山、牛淑英座落于玉田县鸦鸿桥镇原鸦鸿桥染厂公房宅院一处及在鸦鸿桥农村信用社现金40000元等遗产的诉讼请求,仅请求要求继承牛淑英名下农业银行现金2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在牛淑英名下的账号为50×××22的农业银行存款20000元本息归张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张某1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燕审 判 员  李国成人民陪审员  闫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