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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红涛与安徽天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涛,安徽天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422号原告:张红涛,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安徽天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北侧、向阳路西侧汇丰大厦院内。法定代表人:董亚洲,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红涛诉被告安徽天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红涛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