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冬業与刘克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冬業,刘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18号申请人:张冬業,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刘克,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张冬業被申请人刘克不当得利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克的银行存,100,000.00元和在松原市宁江区法院账户内的执行款668,078.48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冬業向本院提供了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冬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克在中国建设银行松原营业部,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刘克在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吉0702恢执63号的执行款668,078.48元予以冻结。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名为张冬業,开户行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宁信用社,卡内存款768178.4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