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邱丽与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邱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939号原告:邱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邱勇,男。原告邱丽与被告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邱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丽以愿意与邱勇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邱丽负担。审判员 郭橙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