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