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0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资联塑业有限公司,温州威特尔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黄贤飞,叶德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91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3层,组织机构代码:568163662。法定代表人:陈渊默。被执行人: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人民南路1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69957。法定代表人:黄贤春。被执行人:温州市资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环东路26-28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7842024-4。法定代表人:杨平如。被执行人:温州威特尔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芦浦社区黄楼下村顺发路155-159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05994。法定代表人:杨陈燕。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75260113-2。法定代表人:黄通化。被执行人:黄贤飞,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叶德广,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资联塑业有限公司、温州威特尔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黄贤飞、叶德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614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999999.89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6740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资联塑业有限公司、温州威特尔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黄贤飞、叶德广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叶德广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SGJB8427DY139336)、车牌号为浙C×××××的长安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S4BDB3D69F124423),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6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2017年4月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资联塑业有限公司、温州威特尔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黄贤飞、叶德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302执109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