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军、梁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军,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兴业县。被执行人:梁华,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梁军与被执行人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华在银行的存款8649元偿还了债务,申请执行人梁军愿放弃不足部分的本金及利息,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