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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0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72号卢凤云、宋秋、谭克煜、郝大村、周兰芳、李全有、赵亚男、赵万宁、孙明科、齐红社、郭翠文、李志勇、芮菊英、刘湘杰、韩军、张银根、杜秀香:你们因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终1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对你们的举报进行查处的行为不涉及对你们的权利保护,因而与你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你们认为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的施工行为对你们的权利产生了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