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关长智与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长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晓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838号原告关长智,男,汉族,1931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廖丹(特别授权),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上(特别授权),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006861C。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460199。法定代表人张勒昌,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陈晓兰,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长智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晓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长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长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长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关长智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