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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永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华,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被捕前住宝塔区。2011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榆林市神木县禁毒大队行政拘留;2012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甘泉县缉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甘泉县缉毒大队社区戒毒;2016年6月28日犯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11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永华在延安市宝塔区大东门闲逛,行至大东门水果摊位处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玫瑰金色iphone6SPIUS(64G)手机漏出一角,便趁被害人何某买完瓜子准备付钱之际,用手将被害人何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玫瑰金色iphone6SPIUS(64G)手机偷走,后迅速行至大东门十字乘坐黑出租车离开。在坐黑出租车离开途中将盗窃的iphone6SPIUS(64G)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该车司机,所得1000元吃喝挥霍。经宝塔区价格鉴定中心延区价鉴(2017)第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iphone6SPIUS(64G)手机价值524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永华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永华在延安市宝塔区大东门伺机作案,在走到大东门一水果摊位处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玫瑰金色iphone6SPIUS(64G)手机漏出一角,便趁被害人何某买完瓜子准备付钱时,用手将被害人何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玫瑰金色iphone6SPIUS(64G)手机偷走,后迅速乘坐黑出租车离开。在坐黑出租车离开途中将盗窃的iphone6SPIUS(64G)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该车司机,所得1000元吃喝挥霍。经宝塔区价格鉴定中心延区价鉴(2017)第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iphone6SPIUS(64G)手机价值5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而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7)字第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发票、被害人何某陈述、吸毒人员管控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刘永华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永华在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永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予以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永华退赔被害人何某损失5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