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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徐某某财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05号原告范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财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释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