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徐某某财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05号原告范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财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释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