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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755号原告杜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9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县人,农民,现住××县。身份证号:×××电话:153XX****XX被告闫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县人,个体户,现经营位于民乐县世纪嘉园正门北侧”福荣美食苑”餐厅。电话:187XX****XX原告杜某诉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孟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