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学义、东营市方鑫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义,东营市方鑫工贸有限公司,徐泳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义,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城海河北区。被执行人:东营市方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胜利经济开发区1118号。法定代表人:徐泳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泳锋,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李学义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鲁0523民初39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