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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红与叶玉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叶玉妹,陈昌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叶玉妹,女,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昌弟,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叶玉妹、陈昌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