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红与叶玉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叶玉妹,陈昌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叶玉妹,女,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昌弟,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叶玉妹、陈昌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