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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孝金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孝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71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孝金,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暂住地南京市雨花台区。2013年9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孝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11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孝金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孝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孝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孝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孝金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孝金撤回上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刑初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顾岚岚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