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李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857号原告:林某,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某,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某1,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某2,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翠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