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洪杰与濮阳县田丰汽贸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杰,濮阳县田丰汽贸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477号原告:刘洪杰,男,1973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县田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县解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红普。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源街1号。负责人:王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杰诉被告濮阳县田丰汽贸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杰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洪杰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