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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209赵长伟与郭小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伟,郭小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6209号原告:赵长伟,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小溪,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赵长伟与郭小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赵长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为649元,由赵长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秦 洁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加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