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柏霖、金海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柏霖,金海瑛,李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柏霖,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金海瑛,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李江军,男,1978年9月6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柏霖与被执行人金海瑛、李江军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17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柏霖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海瑛、李江军支付执行款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柏霖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