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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喜宁与尚生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宁,尚生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467号原告:张喜宁,女,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陕西省佳县,居民。被告:尚生亮,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陕西省佳县,居民。原告张喜宁诉被告尚生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喜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书载明,本案经他人调解已经解决,其纠纷得到处理,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喜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喜宁承担。审判员  符继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