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43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李俊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8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以被告人李俊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柏在彬,云南越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章琳群、书记员杨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及其辩护人柏在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俊为陈某、杨某某、龙某某、李某某(上述四人已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了160余本会计从业资格证,并进行买卖,获利人民币4.6万余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俊主动退缴赃款4.6万元已被扣押并随案移交至本院。对上述认定事实,被告人李俊当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人陈会、杨旭钰等人的供述、电子数据、陈会、杨旭钰等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认定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根据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证明,被告人李俊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依照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应对被告人李俊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被告人李俊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李俊被抓获后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其辩护系初犯、偶犯,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俊当庭自行对指控事实进行辩护认为,自己直接办理的的就是二三十本,陈会、杨旭钰等人是以其的名义办理的,所以,起诉书指控办理了180余本其也认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6)云0111刑初894号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的事实是陈会、杨旭钰、龙泓宇、李亚娜从被告人李俊处购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应是160余本,而并非起诉书指控的180余本会计从业资格证。关于是否对被告人李俊适用缓刑的法律问题,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李俊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够积极退缴赃款,说明被告人李俊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交的赃款人民币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洪源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人民陪审员 周蔚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