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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XX与何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何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6562号原告XX,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个体,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被告何忠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个体,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本院在审理XX诉被告何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乌云花拉人民陪审员 王 阿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郑  洁书 记 员 史 荣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