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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峰 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峰,张小兵,赵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2995号原告:谢峰,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森,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兵,男,1972年2月5日出生。被告:赵蕾,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原告谢峰与被告张小兵、赵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兵、赵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每月2000元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9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2016年4月22日和2016年5月14日,二被告通过崔伟共偿还2万元,余款100000元,二被告至今未能清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张小兵、赵蕾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小兵与被告赵蕾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9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二被告分别出具欠条和收条各一份。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为此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按照该约定的借款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每月2000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兵、赵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峰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谢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小兵、赵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维利审判员  冯 添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