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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4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朝梅与张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梅,张道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民初475号原告:胡朝梅,女,生于1971年2月26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理,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道翠,女,生于1973年8月30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现居住于大关县,系陈禄群之妻。原告胡朝梅与被告张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朝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理,被告张道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朝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道翠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道翠之夫陈禄群因房地产开发,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同年4月6日陈禄群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条写明以其在大关县一中旁新建的住房六楼抵押担保。2016年12月2日,陈禄群因病死亡,被告张道翠作为陈禄群遗产的继承人,原告多次找被告张道翠协商未果,并且被告张道翠擅自将陈禄群抵押给原告的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张道翠辩称:我和胡朝梅认识是因为我家修建一中旁的住房时胡朝梅给我家拉建筑材料,运费这些都已结清。对于陈路禄群向胡朝梅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钱是怎么借的、借款数额和抵押房屋给胡朝梅我都不知道,并且我没有将修建在一中旁的房屋转卖给第三方。胡朝梅在陈禄群死后来找过我,我才知道这笔借款,但我没有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胡朝梅提交的证据:1、借款借条1份、卡交易对账单1张,能够证明被告之夫陈禄群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陈禄群签名和捺印,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同时卡交易对账单印证当天胡朝梅分两次共计借款50000元给陈禄群,该组证据具有证明力,且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2、借条及农行回单各1份,能够证明被告之夫陈禄群用所建造在县一中旁且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六楼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陈禄群的签字和捺印,结合谢某、陈某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之夫陈禄群生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其证据具有证明力,且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3、证人谢某、陈某出庭证实,2016年4月的一天,陈禄群和胡朝梅在我家文化街的小吃门市上写了借条,该证言与胡朝梅陈述及借条、农行打款回单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道翠未提交证据。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合作建房协议书复议件3页,能够证明被告张道翠与其夫陈禄群为出资建房,于2012年1月16日与大关县翠屏村中学社村民李作飞签订建房协议,李作飞代表全家提供自家的老房及宅基地给陈禄群代表全家出资建房,李作飞家与陈禄群家各享有一半宅基地所建房屋,并按照协议陈禄群享有30套所建房屋,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2.结婚证及证明复印件各1份,能证明陈禄群与张道翠系夫妻关系,陈禄群于2016年12月4日因病死亡,该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能够证明陈福昌、张正秀系陈禄群的父母,陈贵林、陈兴宇、陈梦雪系张道翠与陈禄群的子女,该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4、大关县房产管理所房产档案、陈禄群土地使用权登记、建房三证一书和建设用地审批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够证实陈禄群与张道翠在大关县田元村民小组(垃圾场公路边)自建房屋面积为1717.08平方米及土地面积243.28平方米的一幢8层房屋[房产证号(2014)152号、大国用(2014)第30号],于2015年3月23日在大关县农村信用社设定贷款抵押,陈禄群以李长国、李作飞、李作燕名义向大关建设局及国土资源局申办了建房许可证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张道翠与陈禄群享有房产权属及投资建房的情况,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5、询问笔录5份,能够证实陈禄群的子女陈贵林、陈兴宇、陈梦雪及父母陈福昌、张正秀明确放弃对陈禄群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对该组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6日,被告张道翠与丈夫陈禄群因与大关县翠屏村中学社(县一中旁)村民李长国、李作飞、李作燕合作建房,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由李长国、李作飞、李作燕提供老房宅基地470平方米,由陈禄群筹资修建,除李长国、李作飞、李作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房屋外,剩余房屋全部归陈禄群享有。2014年1月,以李长国、李作飞、李作燕名义获准房屋拆除重建。为筹集建设资金,2015年3月23日,被告张道翠与陈禄群用位于大关县田元村民小组(垃圾处理场公路边)的(2014)152号1717.08平方米的8层房屋及大国用(2014)第30号土地使用权向大关县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建房过程中,陈禄群为筹集资金周转,到处借款。2016年2月4日陈禄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2个月。同年4月6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陈禄群用所建造在县一中旁且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一套六楼的房屋抵押担保,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2016年12月4日,陈禄群因病死亡,原告胡朝梅多次与被告张道翠协商还款未果。另查明,被告张道翠与陈禄群的子女陈贵林、陈兴宇、陈梦雪及父母陈福昌、张正秀明确表示放弃对陈禄群遗产的继承。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胡朝梅主张由被告张道翠清偿债务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偿还义务。针对本案焦点:关于原告胡朝梅主张由被告张道翠清偿债务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首先,原告胡朝梅与陈禄群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陈禄群与被告张道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借条的形式出具,虽胡朝梅向法庭所出示的借款借条只有陈禄群的签名捺印,但在卷证据能够证实陈禄群所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经营房地产项目所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陈禄群所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该《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禄群因故去世,被告张道翠理应承担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张道翠作为陈禄群的法定继承人,对陈禄群生前所享有的房屋财产转化为遗产后,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张道翠未表示放弃继承,应为接受继承,且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被告张道翠即便放弃继承亦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胡朝梅请求被告张道翠清偿债务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道翠偿还原告胡朝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道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窜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