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董礼锋、李头根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礼锋,李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董礼锋,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农民,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李头根,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农民,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董礼锋与被执行人李头根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吉民初字7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头根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头根的银行存款77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春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