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5财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春荣与韩元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荣,韩元庆,梁山益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97号之一申请人张春荣,女,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韩元庆,男,1974年1月25日生,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马灵美,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山益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后张庄村。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97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韩元庆驾驶的梁山益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QM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韩元庆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元庆驾驶的梁山益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QM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