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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银亮与尚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亮,尚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680号原告王银亮,男,汉族,1968年4月4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尚天杰,男,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亮诉被告尚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尚天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银亮撤回对被告尚天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银亮承担。审 判 长  邱火旺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人民陪审员  彭凤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