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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斌与被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李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596号原告:彭斌,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辉,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彭斌与被告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彭斌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斌承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