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斌与被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李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596号原告:彭斌,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辉,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彭斌与被告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彭斌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斌承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