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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星与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星。上诉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岸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