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14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宁与罗雨金、杨意文、郭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宁,罗雨金,杨意文,郭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4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许宁,男,汉族。被执行人罗雨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意文,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许宁与被执行人罗雨金、杨意文、郭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沛名下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8号湖湘林语三期3号楼10号、11号(0101010和0201010、0101011和0201011)门面(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031619、2014031617,均设定了最高额抵押),2017年4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沛名下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198号丝绸综合大楼0101006号、0201006号、0301006号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12009056、2012009061、2012009059,均已最高额抵押、属轮候查封)、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吉安路长塘新村安置区2栋3单元310号房产(产权证号211098,已最高额抵押),2017年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意文在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事务所)的征收拆迁款2541340元(拆迁补偿相关事项正在协商)。经本院到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雨金、杨意文、郭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宁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雨金、杨意文、郭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罗雨金、杨意文、郭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宁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向海洋审 判 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