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稳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稳,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稳,男,汉族,1989年7月4日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清,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劲风路3幢。法定代表人:欧阳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宣、史宝林,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稳与被上诉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苏0811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王稳不服该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稳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上诉人王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