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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蔺贵平、边福华与柳河县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贵平,边福华,柳河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蔺贵平,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柳河工商局职员,住吉林省柳河县。申请执行人边福华,女,1968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柳河县粮食局,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贵平、边福华与被执行人柳河县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柳河县粮食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杜兴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