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关又珲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又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关又珲,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关又珲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是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被投诉四位律师参与的(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057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损害了该公司及股东利益,上诉人作为股东,有权为维护公司及自身利益对涉案律师进行投诉举报。2、长沙市司法局作为罗继强、潘宏新、唐晓军、肖建凤等律师的直接主管部门,对其行为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长沙市司法局对上诉人的投诉举报不予处理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律师协会具有一定的管理律师事务的行政职能,但长沙市律师协会以种种理由不予处理是不履行管理职责、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又珲因认为罗继强、潘宏新、唐晓军、肖建凤违法律师职业道德,损害其合法权益,向长沙市司法局投诉举报,长沙市司法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已将投诉材料转交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查处理。关又珲向长沙市司法局投诉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而是属于投诉信访行为。长沙市司法局对此作出的回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代理审判员 肖 柱代理审判员 罗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