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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赵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所涉及房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本案所涉及公积金已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